年終考核的(de)結果,往往是用人單位獎懲員(yuan)工的(de)重要依據(ju),關系著員(yuan)工的(de)職位升遷(qian)和收(shou)入(ru)。
那(nei)么,關(guan)于年終考核(he),這5個問題(ti)你必須弄清楚,快來看(kan)看(kan)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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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核與是否勝任工作
是一回事嗎?
年終考核是指用人單位(wei)對照(zhao)工(gong)作目標(biao)和績效標(biao)準,評定一(yi)年(nian)來勞動者的(de)工(gong)作任務(wu)完成情況、工(gong)作職責履行程度和發展狀(zhuang)況。
是否勝任工作是指能否按要求(qiu)完成勞(lao)(lao)動(dong)合(he)同中約定的(de)任務(wu)或者同工種、同崗(gang)位(wei)人員(yuan)的(de)工作(zuo)量。用(yong)人單位(wei)應明確勞(lao)(lao)動(dong)者的(de)崗(gang)位(wei)職責及(ji)所肩負(fu)的(de)工作(zuo)任務(wu),并履行告知程序(xu),圍繞其工作(zuo)崗(gang)位(wei)對勞(lao)(lao)動(dong)者的(de)技能程度、工作(zuo)業績、基(ji)本(ben)履責等情況(kuang)進行綜合(he)評價,判斷是否勝任工作(zuo)。
嚴格來說,年終考核和是(shi)否(fou)勝任工(gong)作概念上不是(shi)一回事,然而兩(liang)者存在關聯,一般認(ren)為(wei),年(nian)終考核(he)是否合格,可以(yi)作為(wei)評判(pan)員工是否勝(sheng)任工作的依(yi)據。但(dan)除(chu)了(le)年(nian)終考核(he)之(zhi)外,還應多方考量,綜合評判(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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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核不合格可以調崗調薪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工作內容、工作地(di)點、勞動報(bao)酬為(wei)勞動合同必備(bei)條款。
如果勞(lao)動者年終考(kao)核不合格,用(yong)人單位對勞(lao)動者工作崗位和(he)勞(lao)動報酬進(jin)行調整,應注意以下(xia)情形:
協商調崗調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yu)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ding)的內(nei)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dang)采用書面形式。變更(geng)后(hou)的勞(lao)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lao)動者各執一份。”
一般情況下(xia),未(wei)經勞(lao)動者同(tong)意,用人(ren)單(dan)位不得(de)單(dan)方調(diao)崗(gang)調(diao)薪。
依法調崗調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zuo),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zuo)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zuo)的(de),用人單(dan)位提前(qian)三十日以書(shu)面形式(shi)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fu)勞動者一(yi)個月工資(zi)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若勞(lao)動者年終(zhong)考(kao)核不合(he)格(ge),被認定為不勝(sheng)任(ren)工作,用人單位依據(ju)該條款可以單方調(diao)崗(gang)并調(diao)整其(qi)崗(gang)位對應(ying)的薪酬。
依規調崗調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i)定:“用人單(dan)位(wei)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lao)動(dong)規(gui)章制度,保(bao)障勞(lao)動(dong)者(zhe)享有勞(lao)動(dong)權利、履行勞(lao)動(dong)義(yi)務(wu)。”
用人(ren)單位(wei)可(ke)以依據其規(gui)(gui)章(zhang)制度對(dui)員工行(xing)使管理權,規(gui)(gui)章(zhang)制度的產生(sheng)必須符合法律規(gui)(gui)定,即(ji)“通過(guo)民主(zhu)程序(xu)產生(sheng)、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i)(gui)、勞動者(zhe)須知曉”。
用人單位(wei)可以(yi)在規章制度中規定(ding)年終(zhong)(zhong)考核不合(he)格(ge)(ge)可以(yi)進行調(diao)崗調(diao)薪,但對于年終(zhong)(zhong)考核不合(he)格(ge)(ge)的(de)認定(ding)和薪酬的(de)調(diao)整,應(ying)合(he)情合(he)理(li)、客觀公正,避免主觀惡意,對于調(diao)整的(de)崗位(wei)不應(ying)有侮辱性,防(fang)止用人單位(wei)濫用管理(li)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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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核不合格,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嗎?
年終考核不合格,用人單位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gong)和(he)國勞(lao)(lao)動(dong)合(he)同法實施(shi)條例》第十(shi)九(jiu)條關于用(yong)人單位可以(yi)(yi)與勞(lao)(lao)動(dong)者解除(chu)固(gu)(gu)定(ding)期限勞(lao)(lao)動(dong)合(he)同、無(wu)固(gu)(gu)定(ding)期限勞(lao)(lao)動(dong)合(he)同或者以(yi)(yi)完(wan)成一定(ding)工作任(ren)務為期限的勞(lao)(lao)動(dong)合(he)同的十(shi)四種情(qing)形中并無(wu)年(nian)終考核不合(he)格,用(yong)人單位不能以(yi)(yi)此為由(you)直接解除(chu)勞(lao)(lao)動(dong)合(he)同。
如果勞(lao)動(dong)者(zhe)年終考核不(bu)合(he)格是因為不(bu)能勝任工(gong)作,根據《中華(hua)人民(min)共和(he)國勞(lao)動(dong)合(he)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lao)動(dong)者(zhe)不(bu)能勝任工(gong)作,經過培訓或者(zhe)調整工(gong)作崗位,仍(reng)不(bu)能勝任工(gong)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shu)面(mian)形式通知勞(lao)動(dong)者(zhe)本人或者(zhe)額外支付(fu)勞(lao)動(dong)者(zhe)一個月(yue)工(gong)資后,可以解(jie)除(chu)勞(lao)動(dong)合(he)同。”
用人單位依(yi)據該條款解除勞動合同,須滿足三個(ge)前提: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sheng)任工作;(2)要(yao)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gang)位;(3)勞動者仍然不能勝(sheng)任工作。
這對用人單位的舉證(zheng)提出更(geng)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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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核不合格可以作為不續簽的理由嗎?
勞(lao)動(dong)(dong)合同期滿,勞(lao)動(dong)(dong)者和(he)用人單位均可提(ti)出(chu)不(bu)續(xu)簽(qian)勞(lao)動(dong)(dong)合同,對于年終(zhong)考核(he)不(bu)合格的勞(lao)動(dong)(dong)者,用人單位可以依據《中華(hua)人民共和(he)國勞(lao)動(dong)(dong)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相關規定不(bu)再續(xu)簽(qian)勞(lao)動(dong)(dong)合同,但應注意無固定期限勞(lao)動(dong)(dong)合同的續(xu)簽(qian)問題(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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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職工的年終考核如何操作?
女(nv)職(zhi)工在孕期(qi)(qi)(qi)、產期(qi)(qi)(qi)、哺(bu)乳(ru)期(qi)(qi)(qi)受特(te)殊(shu)保(bao)護,對于“三期(qi)(qi)(qi)”女(nv)職(zhi)工的年終考核應(ying)考慮到(dao)該群體的特(te)殊(shu)性,例如“工作(zuo)強(qiang)度(du)、工作(zuo)時間、生(sheng)理條件”等因素,對于考核標(biao)準要進行(xing)適當調整,因為(wei)她們(men)是法律和社會特(te)別保(bao)護的群體,除法定情形外,不(bu)可(ke)隨意(yi)克扣工資、調整工作(zuo)崗(gang)位、解(jie)除勞動合同。
(來源:人(ren)社部(bu)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