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找到工作固然值得高興,但是高興的同時,你的勞動合同簽了嗎?
小編提醒
拿到合同一定不要盲目的“簽簽簽”,《勞動合同法》的這些細節一定要注意!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不合規所引起的勞動糾紛比比皆是,事關自身的合法權益,趕緊跟著小編一起get起來!
1招用勞動者時,雙方應當如實告知工作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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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注意勞動合同的訂立時間,應當具備的內容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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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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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試用期期限、工資標準均有明確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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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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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老板拒絕發工資,無需忍氣吞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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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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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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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規定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5明確法律責任,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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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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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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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不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違法違規用工,勞動者一定要加強自己的維權意識,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具體內容和問題也一定要特別注意,對相關的法律問題要做到心中有數,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學習了勞動合同法后,新年新起點,就從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開始,為自己的職場寫下完美開篇!
(來源:赤峰檢察)